当事人信息

原告:潍坊多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嘉铭门窗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潍坊多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嘉铭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多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嘉铭门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潍坊多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嘉铭门窗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潍坊多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0,00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山东嘉铭门窗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8日,潍坊多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山东嘉铭门窗有限公司送的发泡胶,山东嘉铭门窗有限公司一直欠付材料款,2019年11月18日潍坊多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嘉铭门窗有限公司双方对账,确认山东嘉铭门窗有限公司尚欠潍坊多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10,000元整,有山东嘉铭门窗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款证明为证,并加盖公章,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山东嘉铭门窗有限公司迟迟未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山东嘉铭门窗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从2019年开始,原告潍坊多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山东嘉铭门窗有限公司(曾用名:潍坊嘉铭门窗有限公司)供应发泡胶和耐侯胶,截至2019年11月1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00元整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嘉铭门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被告在双方对账后,向原告出具证明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原、被告未约定支付时间,原告在向被告催要后,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致成纠纷,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山东嘉铭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潍坊多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山东嘉铭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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