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友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居民,住岳阳市岳阳县。
被执行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友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友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621ME1118722P。
法定代表人:胡四清,村主任。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友菊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友爱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5)岳民初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友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友爱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友爱村村民委员会无银行开户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6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友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四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3446元,均未执行到位,除上述部分财产外,目前另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