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泉支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300MA22FQC600,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马爱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胡立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周文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程淑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胡立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泉支行与马爱英、胡立乐、周文莉、程淑云、胡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12民初7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爱英、胡立乐、周文莉、程淑云、胡立飞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爱英、胡立乐、周文莉、程淑云、胡立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爱英、胡立乐、周文莉、程淑云、胡立飞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6140.8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上述被执行人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 建 审 判 员 祁凤芹 审 判 员 陈卫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郑 建 书 记 员 潘虹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