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秀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洮南市人,教师现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刘爱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秀梅与刘爱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洮南市人民法院(2020)吉0881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刘爱玲给付刘秀梅借款本金55,8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秀梅同意用被执行人刘爱玲工资还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21)吉0881执442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