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谢丙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唐伯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系谢丙秀长子。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唐亚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系唐伯泉长子。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唐路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系唐伯泉次子。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唐路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系唐伯泉三子。
审理经过
谢丙秀、唐伯泉、唐亚路、唐路浩、唐路平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邵阳中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2021)湘05执6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谢丙秀、唐伯泉、唐亚路、唐路浩、唐路平向本院申请复议称,邵阳中院(2020)湘05行初200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邵东市人民政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邵阳中院审查认为该行政判决无给付内容,无明确执行标的,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撤销邵阳中院(2021)湘05执64号执行裁定,责令邵阳中院受理其执行申请,并责令邵东市人民政府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对其提出的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诉讼费用由邵东市人民政府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20年10月20日,邵阳中院作出(2020)湘05行初200号行政判决:一、责令邵东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谢丙秀、唐亚路、唐路浩、唐路平、唐伯泉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二、驳回谢丙秀、唐亚路、唐路浩、唐路平、唐伯泉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邵东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21年2月20日,邵阳中院收到谢丙秀、唐亚路、唐路浩、唐路平、唐伯泉提交的执行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请求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邵阳中院(2020)湘05行初200号行政判决书第一项义务即责令邵东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谢丙秀、唐亚路、唐路浩、唐路平、唐伯泉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
邵阳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之规定,申请执行人谢丙秀、唐亚路、唐路浩、唐路平、唐伯泉申请执行的(2020)湘05行初200号行政判决无给付内容,且无明确执行标的,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该院不予受理。遂裁定:对谢丙秀、唐亚路、唐路浩、唐路平、唐伯泉的执行申请,该院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邵阳中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0)湘05行初200号行政判决,责令邵东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谢丙秀、唐亚路、唐路浩、唐路平、唐伯泉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上述判决虽不具有给付内容,但确定义务人具有行为履行义务,邵阳中院不予受理谢丙秀等人的执行申请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5执64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