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阳市官庄工区鸿达商行,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00MA3XHDJ52Y。 经营者:吕广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王静,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市官庄工区鸿达商行诉被告王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及原告诉状陈述的内容,无法确认被告准确联系方式,无法查明被告准确身份信息及送达方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起诉材料不准确,本院无法确认本案明确的被告,本案诉讼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南阳市官庄工区鸿达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彦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嘉彬 书 记 员 陈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