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正信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法春,总经理。
被告:莫文灿,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正信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文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同月22日,原告湖南正信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正信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莫文灿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正信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正信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