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经开区,村民。 被告:陈某某,男,约50岁,汉族,住渭南市经开区,村民。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高晓娟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白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