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飞,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住四川省甘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四川治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100号3栋8层807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凌子,四川恒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旭东,四川恒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峨眉山市绥山镇白龙南路1幢1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彭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凌子,四川恒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旭东,四川恒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甘洛县水利局,机构地址:四川省凉山州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农水巷18号。 负责人:邓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方全(该局职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住四川省甘洛县新市坝镇农水巷*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康,四川六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余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郫县人,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凌子,四川恒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旭东,四川恒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王飞与被告四川京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峨眉山市符溪建筑有限公司、甘洛县水利局、余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康 纪 勇 审 判 员 王  蕊 审 判 员 吴 万 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龚 录 桃 书 记 员 木机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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