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世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王志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渤海新区,现住迁安市。
被告:迁安市峻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丰乐大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43432322U。
法定代表人:郝建华,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董连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世军与被告王志超、迁安市峻景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董连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世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世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计177元由原告王世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