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虎林市宝东法律服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230000MD30803573。 法定代表人:黄云涛,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洋,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虎林市宝东法律服务所职工,住虎林市。 被告:虎林市诚恩农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青北小区3号楼0107号。 法定代表人:周国芳,职务经理。 被告:周国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鸿展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负责人,住虎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虎林市宝东法律服务所诉被告虎林市诚恩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周国冬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虎林市诚恩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周国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虎林市诚恩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周国冬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黑龙江省虎林市八五六农场,虎林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本案移送至红兴隆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沙云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杜志芳 书记员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