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万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彭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万明与被告彭兵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万明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黄万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