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申请人:阳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衡邦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公路31号之一(F4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03914264H。
法定代表人:赵铁。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坚与被申请人阳光明、佛山市三水衡邦玻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的财产在78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赵坚以其名下坐落于佛山市三水区的房产(权利证号: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阳光明、佛山市三水衡邦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4420元,由申请人赵坚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