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允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被执行人:刘存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 被执行人:马瑞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职业不祥,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 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 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纳川供热公司)。 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 法定代表人陈国光,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王允廉申请执行刘存亮、马瑞香、王建国、乌拉特前旗纳川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6日作出的(2013)巴民一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由乌拉特前旗旗人民法院执行。 五原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劲 松 审判员 王 凤 俊 审判员 吉日嘎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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