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帅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八方村华康西胡同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G60H539。
法定代表人:任帅,该公司经理。
被告:程维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刘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帅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维超、刘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帅聚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诉,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北帅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