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人,现住山西省泽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人,现住山西省泽州,系原告王某妻子。
被告:李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晋城市人,现住晋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1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5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聂桂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枫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