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宇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告: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天山区光明路326号8楼、9楼。
法定代表人:肖**,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宇韬与被告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李宇韬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宇韬以原被告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宇韬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