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起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告:刘玉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鸡西市梨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起贵与被告刘玉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张起贵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起贵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起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起贵负担(张起贵预缴25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雪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