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岳换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

申请执行人:刘翠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

被执行人:郭瑞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

被执行人:王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岳换生、刘翠娥申请执行郭瑞林、王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20)内0624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44858.31元。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2月1日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现已偿还44858.31元,剩余未偿还1000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内0624执13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召日 格图

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

审判员 敖日 格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莫 喜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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