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次仁措姆,女,藏族,****年**月**日出生,住西藏双湖县。
被申请人:鲁古,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西藏双湖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次仁措姆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次仁措姆称,双方于2016年11月20日经双湖县雅曲乡依根索村村民委员会调解,被申请人鲁古需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给申请人次仁措姆牲畜补贴9000元整。截至目前只支付了3000元整,一直未履行之前的书面协议,现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次仁措姆向本院提交双湖县雅曲乡依根索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协议书一份。要求被申请人鲁古给付申请人次仁措姆牲畜补贴中剩下的6000元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鲁古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按照协议内容给付申请人次仁措姆6000元整。
申请费50元,予以减免。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