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何东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审理经过
关于何东南拖欠受理费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8)粤1821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何东南负担。由于被执行人何东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46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何东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何东南缴纳受理费460元,但被执行人何东南一直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询佛冈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村委会等部门,本院(2020)粤1821民初3139号案已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何东南所有的车牌号为粤RX××××小型汽车一辆,但未扣押处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何东南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