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38号。
法定代表人郭长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西环路消防大队南。
法定代表人杨雷,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厂回族自治县圣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8民初6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被告辩称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26日申请撤回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