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告:秦宏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省安阳市林州市。
被告:滨州市沾化区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滨海镇大义路以**、疏港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李顺峰,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沈桂联,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安阳市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磊,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住所地:河**省安阳市**关区人民大道**段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高玉春,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赵学军与被告秦宏亮、滨州市沾化区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德诚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14日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学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计97.50元,由原告赵学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