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鸿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桥头派出所辅警,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告:王思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尚鸿皓与被告王思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尚鸿皓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鸿皓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尚鸿皓负担5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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