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陈佐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谢德龙与被执行人陈佐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20)粤0803民初29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以(2020)粤0803财保83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0803执保30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佐蔼名下的位于湛江市××路××海岸居住小区××商住楼××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号)。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粤0803执85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佐蔼名下的位于湛江市××路××海岸居住小区××商住楼××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号)。
经向湛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