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某1,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马某2,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马某3,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谢某,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马某1、马某2依据(2017)渝0243民初30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谢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对申请时间及金额不确定,申请执行人马某1、马某2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渝0243执1255号案件终结执行。 (2017)渝0243民初3048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本裁定书生效时中断一次,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裁定送达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东兵 审判员  黄永学 审判员  付友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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