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燕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申请执行人:韩秋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韩秋良与燕雪、万福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燕雪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请求情况

异议人称,韩秋良在(2019)鲁1402民初2799号一案的起诉中,诉称已对被告2退还了购房款不是事实,卷宗中没有韩秋良与此案有关的对被告2退回购房款的事实,法官没有叫韩秋良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也没有叫异议人质证。(2018)鲁1402民初4629号卷宗中显示,韩秋良被判对原告退回购房款是因虚假答辩不被法庭采信,被判按原告所诉退回的是一房多卖的购房款。该被判退回的购房款与(2019)鲁1402民初2799号一案无关,与异议人无关。由此可见,韩秋良如不虚假答辩,就不会不被采信,就不会被判一房多卖退还购房款。本案把异议人孩子的房子判给韩秋良抵顶他在(2018)鲁1402民初4629号案子中虚假答辩的损失。为此异议人对该错误判决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更正冤假错案,还原事实真相,解除德城区法院(2019)鲁1402民初2799号判决和(2020)鲁1402执2758号执行通知书及2021年9月8日对乾兆社区三和竹园24-2-501房子强制执行公告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辩称,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书中语言混乱,不知所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9)鲁1402民初2799号判决对异议人申请强制执行,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2019)鲁1402民初2799号判决书判令异议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的涉案房产并支付房屋占用费。异议人在判决生效后没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对异议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合法合理。至于申请执行人与万福利之间的纠纷,完全可以另案主张,与本案所执行的财产无关。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继续对涉案房屋进行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韩秋良与燕雪、万福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鲁1402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韩秋良与燕雪于2013年4月11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二、燕雪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韩秋良位于德州市的房屋;三、万福利、燕雪向韩秋良支付自2014年8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500元/月计算的房屋占用费,燕雪向韩秋良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日止按500元/月计算的房屋占用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四、驳回韩秋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燕雪的反诉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因异议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案号:(2020)鲁1402执2758号。2020年9月9日,本院向异议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20年11月18日,本院向异议人发出公告,责令其于2020年11月30前迁出涉案房屋。2021年9月8日,本院再次向异议人发出公告,责令其于2021年9月16日前迁出涉案房屋,逾期强制执行。 以上事实由本院本院(2019)鲁1402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公告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系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鲁1402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第三项为燕雪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韩秋良位于德州市的房屋。异议人应当依照生效判决自动履行义务。因异议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并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迁出公告,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异议人以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错误为由请求解除本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及公告,缺乏法律根据,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异议人如对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不服,认为错误的,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燕雪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曹富新 人民陪审员  李福新 人民陪审员  石云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莉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