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观凤亭街6号“恒力金融中心”第1-5层、第16-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005033。

代表人:董志炎。

被执行人:福建鑫永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华林路河边路4号长富宫花园广场1#-2#连接体1层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692852551。

法定代表人:杨钊。

被执行人:陈炳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赵爱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卓细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许幼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杨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杨柳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鑫永达贸易有限公司、陈炳星、赵爱梅、卓细光、许幼妹、杨钊、杨柳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榕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承兑汇票项下垫付的罚息人民币647551.52元,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提高执行效率,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5)榕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85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永泰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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