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付够琴与被告张全利、李润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董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韩洪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秦志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案号:(2021)豫0603民初474号
关联企业:告付够琴与被告张全利、李润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董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韩洪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秦志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联律所:未知
裁判日期:书记员 张 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对原告付够琴与被告张全利、李润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董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韩洪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秦志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作出的(2021)豫0603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0603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八页第1行“张全利”变更为“付够琴”。 审判员 靳红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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