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北欧鹏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隆康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9XW802。
法定代表人:欧阳新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阳,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盛元龙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团结名居桔园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70529081R。
法定代表人:陈潜龙。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欧鹏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盛元龙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欧鹏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盛元龙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盛元龙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欧鹏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盛元龙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盛元龙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