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原市源缘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兴开街八里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MA0P5WGW8L。

法定代表人:郭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剑锋,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52号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20911172。

负责人:杨金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系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开原市源缘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东营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原市源缘运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剑锋、被告中华联合财险东营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开原市源缘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32852元、施救费2万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15585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2日6时00分许,郭鹏鹏驾驶辽M×××××/辽M×××××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沿G7京新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376公里处路段时,驶下路面翻车,造成车辆、货物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经额济纳旗某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郭鹏鹏负全部责任。因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被告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中华联合财险东营支公司辩称,1、首先需核实驾驶员郭鹏鹏的驾驶证、上岗证及所驾驶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是否合法有效,若无效不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保险合同与保险条款约定依法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3.鉴定结论数额过高,不能证实原告车辆已经维修后的实际损失,应提交维修发票及维修明细加以佐证。4.本次事故产生的施救费明显过高且出具施救费发票的单位为汽车修理厂,无施救资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应就近修理,而本案受损车辆是在东营当地维修,非事故发生地,明显增加了损失的扩大;施救费被告已赔付2万元,不应再赔付施救费,5.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不予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3日,辽M×××××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东营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304172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被保险人为开原市源缘运输有限公司,保险期间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1年2月15日。

额济纳旗某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52923420200000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20年6月12日06时00分,郭鹏鹏驾驶车牌号为辽M×××××(辽M×××××)的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沿G7京新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376公里处路段时,驶下路面翻车,造成车辆、货物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驾驶人郭鹏鹏、乘车人李建章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郭鹏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建章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出辽M×××××(辽M×××××)施救费40000元。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已赔付辽M×××××车辆施救费2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光正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辽M×××××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山东光正(2020)车鉴字第159号评估报告书,经鉴定,辽M×××××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价格为132852元。原告支出鉴定费3000元。

辽M×××××/辽M×××××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开原市源缘运输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原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鉴定费发票、施救费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及原、被告陈述等予以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保单可证实原、被告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本院认为,经原、被告双方共同通过法院委托鉴定,辽M×××××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辆损失价格为132852元,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数额客观反映车辆的损失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该车辆损失数额未超过涉案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限额,被告应予赔付。被告认为鉴定数额过高,未提出相反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施救费40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0元,剩余20000元,原告对施救情况作出了合理解释,该费用系原告为防止或减少投保车辆损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鉴定费3000元,该项支出系为查明投保车辆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由被告承担。被告的相应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开原市源缘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32852元、施救费20000元、鉴定费3000元,共计1558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7元,减半收取计1708.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开原市源缘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