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上述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缙,广东和桂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九牧王洋服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3号。

法定代表人:陈加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萍,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深圳,男,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忠荣、张金莲与泉州九牧王洋服时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2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李忠荣、张金莲上诉请求:1、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2、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泉州九牧王洋服时装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李忠荣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140352元、支付上诉人张金莲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2064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泉州九牧王洋服时装有限公司。

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李忠荣虽然在李小成死亡时年龄没有达到60周岁,但上诉人李忠荣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已经年满60周岁,应按申请劳动仲裁时的年龄计算,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李忠荣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二、原审判决上诉人张金莲供养亲属月救济费计算120个月是错误的,应计算至平均年龄77周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闽劳社[2000]477号文件规定,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丧葬费9000元(6个月×1500元/月=90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金7500元(5个月×1500元/月=7500元)、李忠荣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140352元[(77-60)×12个月/年×1720元/月×40%=140352元]、张金莲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206400元[(77-52)×12个月/年×1720元/月×40%=206400元],合计:363252元。

泉州九牧王洋服时装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书第一、二项;2、判决上诉人无需支付李忠荣、张金莲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共计16500元;3、判决上诉人无需支付张金莲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81152元;4、本案诉讼费由李忠荣、张金莲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关于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救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非民事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且关于闽劳社[2000]477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作为规范性文件,与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冲突,应优先适用上位法与新法,因此被上诉人的原诉求应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且关于双方已确认的上诉人已先垫付医院费用、殡仪馆费用及其家属食宿等相关费用20562元,应属于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困难救助金,一审法院对此均未予以提及,故对事实的认定上存有错误。

首先,闽劳社[2000]477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文件(下称《通知》)是地方性规范文件,于2000年开始执行,而《社会保险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社会保险法》既是上位法,也是新法,其法律适用的效力均优于由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等地方政府部门于2000年12月21日的联合发文,在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上位法和新法。其次,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此条款中涉及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应作广义理解,即与死亡职工遗属有关的补助费用,而不应仅仅依字面意思限制在“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因此应当包括《通知》规定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李小成入职上诉人公司后,上诉人已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被上诉人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救助费的诉求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若因当地政策,导致其无法领取相应费用的,责任也非因上诉人导致,故,本案赔偿主体错误。最后,本着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在李小成死亡时,上诉人已先垫付医院费用、殡仪馆费用及其家属食宿等相关费用合计20562元,且庭审中被上诉人已自认存在相关费用。故退一步来讲,若需支付被上诉人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救助费,上诉人也已支付完毕,无需再次支付。

二、关于直系亲属月救助费,因上诉人不属于国有企业,按《通知》的精神,救济待遇应由企业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决定,而非强制性规定,上诉人自2018年以来一直处于利润下跌,持续亏损状态,上诉人所提供的利润表是由外部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具有证据上的效力,而非一审法院所谓的属于上诉人单方委托制作,且结合《通知》的精神及所需领取程序,上诉人不再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首先,李小成于2018年7月9日入职上诉人公司,从事服装制作工岗位,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2018年7月9日至2021年9月30日)。2018年8月28日李小成因病抢救无效而死亡。在事情发生后,上诉人第一时间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同时积极协同其家属处理身后事宜,已应尽义务。且按照通知的精神,救济待遇应由企业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决定,而非强制性规定。依据上诉人的审计报告中利润表可知,2018年至今上诉人处于持续亏损状态,而2020年新冠疫情席卷全球,这对于上诉人来讲,无疑更是雪上加霜,至今仍未见好转,且亏损一直持续扩大。根据通知的精神,上诉人不再支付被上诉人的丧葬费和一次性困难救助金。其次,被上诉人无权直接向上诉人要求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根据通知第六条规定“职工死亡时,由职工所在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负责出具证明,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后,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企业职工遗属救济费领取证》(下称“《领取证》”),遗属凭《领取证》领取遗属待遇。”故被上诉人应先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报《领取证》,是否发放《领取证》及被上诉人是否属于有关规定的供养直系亲属和相关救济费明细,也理应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而截至今日上诉人从未收到被上诉人对有关证明的请求,被上诉人未按照程序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进行资格认定就要求上诉人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一审法院查明

三、一审法庭调查时已明确被上诉人李忠荣和张金莲夫妻还有一个成年儿子李藏和一个成年女儿李艳梅赡养人,且被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证明李小成是其主要生活来源,因此,被上诉人张金莲不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的领用条件,而一审法院对此事实只字不提,而是直接从年龄上符合条件就认定被上诉人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的领用条件,与事实不符。根据《通知》第六条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的: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者。《通知》所规定职工死亡时,申报《领取证》,遗属凭《领取证》领取遗属待遇等条件,可知被上诉人张金莲并不符合条件:被上诉人无提供证据证明在李小成生前,其主要的生活来源依靠李小成供给。而从行政诉讼文书和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的笔录中及庭上被上诉人所述可知,被上诉人李忠荣和张金莲夫妻还有一个成年儿子李藏和一个成年女儿李艳梅赡养人,且根据被上诉人的身份可知,其属于农村户口,结合我国现有政策,其在农村应有分得土地且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因此,李金莲的主要生活来源并非依靠李小成一人,不符合通知规定的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申899号民事裁定书、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12429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民终540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结果参考可知,被上诉人主张不应被支持。退一步讲,即便被上诉人张金莲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存在,一审判决对于计算基数存在错误。根据《通知》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遗属待遇应在职工死亡时领取,故相关计算标准应以职工死亡时为标准,最低工资基数按泉州市2018年最低工资1500元/月计算。同时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120个月计算,故即便被上诉人张金莲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存在,被上诉人张金莲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应为:72000元(120/月*1500元/月*40%),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张金莲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应按李小成死亡时的条件核定,但是在计算上诉人张金莲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基数时,2020年1月后的又按2020年泉州市鲤城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故计算基数错误,应予以纠正。

一审原告诉称

李忠荣、张金莲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泉州九牧王洋服时装有限公司支付李忠荣、张金莲丧葬费10320元(6个月×1720元/月=10320元);2.泉州九牧王洋服时装有限公司支付李忠荣、张金莲一次性困难补助金8600元(5个月×1720元/月=8600元);3.泉州九牧王洋服时装有限公司支付李忠荣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140352元[(77-60)×12个月/年×1720元/月×40%=140352元];4.泉州九牧王洋服时装有限公司支付张金莲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206400元[(77-52)×12个月/年×1720元/月×40%=2064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9日,李小成被泉州九牧王洋服时装有限公司招聘为服装制作工。2018年8月28日21时11分许,李小成下班离开工作地点,回到位于公司园区内的职工宿舍。21时25分许,舍友听到李小成发出奇怪的声音,过去询问情况,发现李小成无反应,即拨打120急救电话。21时35分许,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对李小成进行抢救。21时45分许,李小成被送往泉州鲤城万翔微创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泉州鲤城万翔微创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李小成死亡原因为猝死。2018年11月8日,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泉人社工不认开字[2018]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小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李忠荣(****年**月**日出生)系李小成父亲,张金莲(****年**月**日出生)系李小成母亲,均系农业人口。李忠荣、张金莲不服上述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闽0503行初5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李忠荣、张金莲的诉讼请求。李忠荣、张金莲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7月16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闽05行终20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李忠荣、张金莲的再审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闽行申98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李忠荣、张金莲的再审申请。

2020年8月17日,李忠荣、张金莲向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泉州九牧王洋服时装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费1032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金8600元、李忠荣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140352元、张金莲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206400元。2020年8月21日,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泉开劳仲不[202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另查明,2000年12月21日,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总工会发布闽劳社[2000]477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内容为“……一、国有企业职工(系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省政府每年7月1日公布的为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1、丧葬补助费:6个月。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4、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其遗属月救济费,也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支付。具体办法为:一次性救济费=月救济费标准×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120个月计算……二、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企业要负责做好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日常登记工作,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开展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工死亡时,由职工所在企业行政和工会共同负责出具证明,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后,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企业职工遗属救济费领取证》,遗属凭《领取证》领取遗属待遇。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的下列对象:1、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者;2、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周岁或年满十六周岁尚在中学(含职业高中)学习的或丧失劳动能力者。七、当享受按月救济费的遗属,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时,应从变更的次月起停发相应待遇……”等。另查明,2017年7月至2019年12月,泉州市鲤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自2020年1月起,泉州市鲤城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20元/月。泉州九牧王洋服时装有限公司系非国有企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李小成的死亡经认定属非因工死亡,泉州九牧王洋服时装有限公司作为李小成生前所就职用人单位,虽为民营企业,但考虑闽劳社[2000]477号文件中所规定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所享有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系为救助抚恤年迈老人、失亲幼儿等弱势群体而设立,属具有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待遇。泉州九牧王洋服时装有限公司亦应比照国有企业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前述社会责任的情况,结合泉州九牧王洋服时装有限公司所提交利润表系单方委托制作,不足以证实该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及前述待遇的支付已超出泉州九牧王洋服时装有限公司的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故认定泉州九牧王洋服时装有限公司应按上述闽劳社[2000]477号文件中有关国有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之遗属所享有的待遇标准向李小成遗属李忠荣、张金莲支付相应待遇款项。2018年泉州市鲤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故丧葬补助费为9000元(1500元/月×6个月)、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为7500元(1500元/月×5个月),共计16500元。张金莲不在泉州九牧王洋服时装有限公司所在地居住,要求一次性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符合闽劳社[2000]477号文件规定,予以支持。张金莲的法定供养天数应按120个月计算。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从职工死亡后下一个月开始计算,故张金莲的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总计为81152元[1500元/月×16个月×40%+1720元/月×(120个月-16个月)×40%]。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月救济费资格是在职工死亡时申报,其核定亦应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因李忠荣在李小成死亡时并未年满六十周岁,故对其主张的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泉州九牧王洋服时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忠荣、张金莲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共计16500元;二、泉州九牧王洋服时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金莲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81152元;三、驳回李忠荣、张金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在2020年1月7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将闽劳社[2000]477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1、2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原渠道不再支付此两项资金,对其他项目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和自身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继续原渠道执行。但是李小成死亡于新规定实施前的2018年8月28日,其应有待遇仍应按闽劳社[2000]477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闽劳社[2000]477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遗属救济待遇,以职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1、丧葬补助费:6个月。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5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0%发给,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5%发给,孤身一人的按上述标准加发10个百分点;供养直系亲属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三人标准发给。4、遗属不在企业所在地的,其遗属月救济费,也可经遗属本人申请后,一次性支付。具体办法为:一次性救济费=月救济费标准×法定供养月数;遗属在一人以上的,分别按每个人的标准合计计发。对无法确定具体供养月数的,其法定供养月数按120个月计算……。该文件同时规定:职工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主要生活来源依靠职工供给的下列对象: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者。2017年7月至2019年12月,泉州市鲤城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职工李小成死亡时,上诉人李忠荣尚未年满六十周岁。其中的直系亲属月救济费是一种救济待遇,有别于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并不考虑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抚养人人数。且该规定也未排除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医院费用及其家属食宿等相关费用,上诉人泉州九牧王洋服时装有限公司主张其垫付的其中的10700元系死者遗体冰冻费用,与“丧葬补助费”并非同一概念,如果上诉人泉州九牧王洋服时装有限公司认为该费用应由职工家属退还,应当另行主张权利。因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的数额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李忠荣、张金莲和泉州九牧王洋服时装有限公司关于支付标准问题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忠荣、张金莲和泉州九牧王洋服时装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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