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山农商行”),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健康路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57FLJ7X
法定代表人:王承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庆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被告:胡绵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
被告:胡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审理经过
原告光山农商行与被告陈庆珍、胡绵波、胡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光山农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