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春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钢焦化厂职工,住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庆江,本溪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宗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溪市继电器厂退休职工,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被告:张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本溪市继电器厂退休职工,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春章与被告韩宗华、张殿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春章申请保全,本院已于2021年9月9日以本院(2021)辽0502民初40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张殿军名下的银行存款12.3932万元。现因两名被告需要生活费用,故原告王春章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张殿军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汤小丰 人民陪审员 刘福平 人民陪审员 李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齐 双 书 记 员 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