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水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平江县。

被执行人张克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平江县。

被执行人毛俊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平江县。

审理经过 李水平申请张克莉、毛俊松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水平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在申请人申请执行立案之前,被执行人张克莉、毛俊松已将本案案款129000元支付至申请人李水平账户内。由于被执行人已在执行立案前主动履行义务,该案不满足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水平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 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钟声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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