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七台河市金沙农场,住七台河市新兴区金沙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王**,该场场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刘加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工,住七台河市。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刘佳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一审原告:刘乐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七台河市金沙农场第二作业区。
审理经过
申诉人七台河市金沙农场因与被申诉人刘加海、刘佳丹、一审原告刘乐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9民再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黑检民监[2020]2300000010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