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长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丰县。 委托代理人:朱文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丰县,系申请执行人的儿子。 被执行人:谢春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审理经过

朱长双与谢春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20年11月23日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233民初318民事判决书,谢春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朱长双赔偿157867.71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552.72元、鉴定费6807.02元。因谢春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朱长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经执行,2021年1月13日,在本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朱长双的委托代理人朱文庭与被执行人谢春生进行了协商,并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233民初318民事判决书,谢春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朱长双赔偿157867.71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3552.72元、鉴定费6807.02元。经双方确认由谢春生赔偿朱长双157867.7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52.72元、鉴定费6807.02元,共168227.45元;二、上述赔偿款由谢春生在2021年2月6日前给付朱长双20000元,另从2021年3月份开始至2022年2月止(含2022年2月)每月偿还申请方1700元;三、2022年3月就谢春生剩余仍应支付的赔偿款,双方自行进行协商,如双方同意按原协议计划还款,或另行达成还款协议,则不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于次年3月双方再对谢春生剩余仍应支付的赔偿款自行进行协商,之后如此类推,如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则申请方就谢春生剩余应支付的赔偿款部分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四、如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计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请求;五、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原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六、本案案件执行费23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法院从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直接划拨(已划拨并转付本案案件执行费);七、在被执行人履行完应尽的义务之前,被执行人的房产由法院依法进行查封,被执行人如需处置其房产应征得申请方的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粤0233执1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胜添 审判员  潘继革 审判员  曾 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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