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张玲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格尔木市。

被执行人:刘海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格尔木市。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张玲英与刘海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玲英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青2801民初3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强制执行,执行到位20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刘海川在青海×××公司有工资收入,我院已裁定在青海×××公司按月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因执行期限太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801执12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审判长孙豫奎

审判员吕剑

审判员王维东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马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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