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凡欣,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平,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铭辰,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孟凡欣与被告马铭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孟凡欣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孟凡欣以与被告马铭辰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孟凡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孟凡欣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红 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