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鄂文广,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深州市。
委托代理人:史会生,男,河北史慧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安平县。
被告:徐长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黑龙江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张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安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鄂文广与被告马遥、张建、徐长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鄂文广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鄂文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鄂文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鄂文广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苏红卫
人民陪审员 李敬领
人民陪审员 可素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