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桂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冉官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冉官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冉官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冉官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桂英与被执行人冉官群、冉官艳、冉官萍、冉官惠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冉官群截止到2021年3月5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赡养费1600元,被执行人冉官艳截止到2021年3月5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赡养费1800元,被执行人冉官萍截止到2021年3月5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赡养费1000元,被执行人冉官惠截止到2021年3月5日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赡养费1000元。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冉官群、冉官艳、冉官萍、冉官惠各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冉官群的银行存款166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冉官艳的银行存款1860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冉官萍、冉官惠的银行存款106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