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彰武县四合城乡西树林综合商店,地址:彰武县四合城镇刘家村55号。
经营者: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彰武县,住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张某某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彰武县号,彰武县号。
被执行人: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彰武县组。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彰武县四合城乡西树林综合商店与被执行人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辽0922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5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579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辽0922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