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金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代理人:李坤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文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冯金福与被执行人文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924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执行情况如下: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运费和押金31700元给申请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8年8月3日起,以31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利息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缴纳受理费338元,执行费376元。被执行人没有申报财产情况,也未实际履行;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遂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14元,用于缴纳被执行人应负担的受理费338元,执行费376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
4、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