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东浪潮华光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金马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74191672E。

法定代表人:郑铁民。

被申请人:滨州市凯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市东办事处黄河六路以南渤海二路以东(佳临集贸市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059017202T。

法定代表人:李红霞。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东浪潮华光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1186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滨州市凯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1186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079元,由申请人山东浪潮华光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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