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欣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沈阳斯宾森英语文化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告王俊舒,女,****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罗欣瑶与被告沈阳斯宾森英语文化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俊舒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2021年7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罗欣瑶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欣瑶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金凯东
审 判 员 马俊光
人民陪审员 申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