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晋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祥,焦作市修武县七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作东方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修武县五里源乡五里源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1753895793E。
法定代表人:张小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益民,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永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3292号豫龙商贸城7号楼2层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790607420L,系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李跃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
被告:张小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益民,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徐晋北与被告焦作东方电力有限公司、河南永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张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晋北未预交诉讼费,我院书面通知后仍不预交,也不申请缓、减、免诉讼费,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