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正义四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98499882M。
法定代表人:王儒,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宏杰,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冉丽贤。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冉丽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