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年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
被执行人:李元凯,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年平与被执行人李元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的(2021)湘1025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元凯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唐年平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元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证券、工商、理财类保险登记信息;仅在××镇银行有存款177.81元,在财付通支付有限公司有1273.35元,本院予以划拨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李元凯名下有一台注册日期为2012年9月14日的车牌号为湘LY××××的丰田小汽车,本院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导致处置不能。于2021年3月25日分别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武县管理部、临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元凯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李元凯住所地水东镇斗水坪村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元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元凯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4月13日将被执行人李元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1,500元及后期利息,已执行到位1,451.16元,尚有40,048.84元及后期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