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江宸名,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唐康文,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 被执行人:李洪辉,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 被执行人:文菁,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 被执行人:彭丽霞,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江宸名、唐康文、李洪辉、文菁、彭丽霞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刑初258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3月12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要求依法追缴赃款退还各被害人,田梅花1888元、尤旭州1888元、何蓉3680元、刘杰3000元;随案移送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6775.19元退赔被害人,余款16319.19元,依法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硬盘4个、手机15部,依法予以没收,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赃款已依法退还各被害人,余款16319.19元依法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硬盘4个、手机15部,本院依法统一处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刑初2585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刑初2585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建国 执行员 李婉婷 执行员 张 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