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国开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阳街2号普润电商博览城一期A7-3-(6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声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城,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陈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国开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表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国开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四川省国开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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